企业取得异常凭证:处理与申诉流程
时间:2025-11-06
企业在经营过程中,可能因上游企业税务违规等原因取得增值税异常凭证,若处理不当将影响进项税额抵扣,增加税务风险,因此需掌握正确的处理与申诉流程。首先,企业需明确异常凭证的范围,根据税务政策,异常凭证包括:走逃(失联)企业开具的发票、虚开的发票、失控的发票、比对不符的发票、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发票等。当企业取得异常凭证时,主管税务机关会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书面形式向企业送达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企业取得的异常凭证情况及处理要求。
处理步骤上,第一步,企业需及时核对异常凭证的票面信息,包括发票代码、号码、开票日期、金额、税额、开票方信息等,确认是否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,检查业务合同、付款凭证、货物运输单据、入库单等资料是否齐全,判断异常凭证是否属于误判。第二步,若企业确认业务真实、凭证合规,且已将异常凭证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,需在收到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的当期,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,避免因逾期转出产生滞纳金;若未用于抵扣的,需暂停抵扣,待异常凭证解除后再进行抵扣。
申诉流程方面,企业若对异常凭证认定有异议,可在收到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诉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如业务合同、付款凭证(如银行转账记录)、货物验收单、运输单据、开票方的纳税证明(如完税凭证)等,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凭证的合规性。税务机关收到申诉材料后,会进行调查核实,包括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协查、核查企业的业务资料等。
若税务机关经核实后认定异常凭证符合抵扣条件,会出具《税务事项通知书》,告知企业可恢复抵扣进项税额,企业需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;若核实后仍认定为异常凭证,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,若企业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,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。此外,企业需建立健全发票审核机制,在取得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发票真伪,核实开票方的纳税信用等级,减少取得异常凭证的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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