企业所得税汇算发票审核重点
时间:2025-11-04
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,税务发票凭证的审核是关键环节,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准确性,审核需聚焦以下重点内容。首先是发票的真实性审核,这是基础要求。企业取得的发票需确保是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有效票据,无伪造、变造情况。审核时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真伪,核对发票代码、号码、开票日期、金额等信息是否与平台显示一致。例如,某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一张办公用品发票,通过查验平台查询发现该发票的开票方不存在,此发票即为虚假发票,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,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。
其次是发票与业务的相关性审核。发票所记载的经济业务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,且发票内容需与业务合同、付款凭证等资料相互印证。比如,企业取得一张咨询服务发票,需查看是否有对应的咨询服务合同,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、金额、服务期限是否与发票一致,同时检查付款凭证,确认款项是否已实际支付给开票方。若发票与业务合同、付款凭证无法匹配,如发票金额大于合同约定金额,且无合理说明,该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。
再者是发票的开具规范审核。发票需按规定填写完整,包括购货方名称、纳税人识别号、地址电话、开户行及账号,货物或应税劳务、服务名称、规格型号、单位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等信息,无遗漏、错填情况。尤其要关注发票备注栏,部分业务需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,如建筑服务发票需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(市、区)名称及项目名称,若未按规定填写,发票将被视为不合规凭证,不得税前扣除。例如,某建筑企业取得一张建筑服务发票,备注栏未注明项目名称,在汇算清缴审核时,该发票无法作为扣除凭证,企业需重新取得合规发票,否则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。
另外,还需审核发票的取得时间。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,若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取得,需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;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时,可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,但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 5 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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